山东: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儿童比例不低于
规范发展学前教育有了法规依据。9月2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0%。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将无法开工建设。配套幼儿园不能同步竣工交付的,居住区也将不能交付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 优先举办公办园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比例。《条例》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0%,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50%。”同时,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据了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以及城镇居住区幼儿园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者建成未移交的问题,是立法调研时群众反映和立法听证会时探讨最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提出从规划源头、建设过程、结果控制三个方面着手,多种措施加大幼儿园的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同时,明确规定,“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居住区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也不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
幼儿园不得教授 小学教育内容
在施工建设方面,明确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并明确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建设工程不予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进而导致居住区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针对应建未建、建而不交的情形,《条例》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者已建但未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在第七十条中,对因监管不严而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监管部门设定了法律责任。
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也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条例》明确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认知规律,科学安排保育教育活动,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泰来
编辑:朱紫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