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可能还有中到大雨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已经公布,因为多部门联合发文,涉及广大家长、学生和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公共需要多方利益关系,一定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议论。《通知》中六大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和达成,也将是基础教育发展的新的关注热点。笔者作为基础教育的一线工作者,粗浅地先谈几点理解和思考。
一、《通知》的出台,非常有针对性地回应了社会上对基础教育的热点关切。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大量存在题海战术、超前教学、竞赛考证等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的教学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广大家长和中小学生一边痛斥着校外培训机构的弊端,一边被动地参加到校外培训的大军中去,敢怒敢言不敢不去。谁来打破这个局面,教育部等部门联合行动,给了人民群众一个“再难管也要管”、“大力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这件事迟早要做,迟做不如早做,小修不如大修”的有力回答。
教育部门长期以来推动中小学生减负增效,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成为新问题。校外培训机构本质上区别于各类中小学校,是企业机构,不是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单独有效规范和治理的,必须是多方联动,共同治理。所以,我们确有必要为这次四部门联合发文,共同规范教育秩序的行动点赞。
二、《通知》提出的六项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是经过研判,有的放矢的。不是简单地否定一切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也不是简单地禁止校外培训机构涉足基础教育学科类培训,而是通过提高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依据规范标准该取缔的取缔,该规范完善的规范完善,该限制培训领域的限制培训领域。这一思路和举措本身就是尊重教育规律的体现。学生的智能结构和优势是多样的,学习能力、方式、节奏进度等是存在客观差异的,因此,差异化教育培训需求存在也是一种合理现象。有合理需求,就应该有相应的供给。问题是这种需求不能违背规律而不断加码,这种供给更不应该惟利是图而无序提供。我们不能要求学生和家长成为教育规律的专业判断者,也无力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放弃追求企业的利润而自觉遵循教育规律。是否遵循规律,怎样满足合理的培训需求,需要专业的机构给出专业的标准和监管。《通知》的六项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的前四项正是专业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责任担当。
产生校外培训种种无序和违背规律的各种乱象的一个重要根源是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明里暗里的条件要求助推的,真正切断这一关联,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中小学校和教师更好地做好学校教育的本职,也是为校外培训降温的重要支持行动。学校及其从业者(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角色不容混淆。专项治理工作要“使其(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而不是教育秩序的干扰者”。因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的后三项同样必要和重要。
三、专项治理行动,也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便产生综合效应。在严格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针对实际存在的学科学习差异化多样化需求的现实,发挥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有益补充”同时,应当出台鼓励中小学校这只教育正规军主动有效供给的激励政策措施和经费筹措方案。笔者了解到,一些负责任的学校,在现有学校收费政策要求下即使是完全免费地,也在为不同类型学有所需的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服务。但学校不是万能的,学校的教师也不是不食人家烟火神仙圣人,靠学校千方百计节约和筹措推进,靠教师背负承重负担和压力却不能获得体面的收入这种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更美好的需求,是难以推而广之和长期持续的。如何解决学校不是靠提前放学来减负,如何靠制度化而非仅仅是教师的道德责任去深化推动学校去满足各类必要的课外辅导需求,如何减轻学校减负增效,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经费压力,如何让学校教师不愿意违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而体面而有尊严地工作,逐步真正实现“让教师成为令社会羡慕的职业”,这些应当还有制度创新的空间。比如,允许学校在规范的标准和条件下,适当地开展基于真正的学生需求和自愿的课外辅导培训,允许适当地收取费用。如果把教育的课外供需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现象,那么,国家办的学校不应该放弃这一平等参与机会。当然,这必须要有相应的规范制度和教育督导监管。在课外培训上,做到校内校外一个监管标准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本身的事业特殊性,可以有针对性地严格监管措施,保障学校教育的应有功能。
另外,针对招生升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行为的影响,义务教育应当对公办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招生上同样对待,均不得允许学校进行招生测试或任何形式的选拔。否则,只要允许民办学 校选择学生,教育的生态环境就依然有破坏者。
一些浅见,权当靶子,供批评议论。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党委副书记 陈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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