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欺凌一般指在資訊科技通訊平台上發生的欺凌事件,涉及故意使受害人受到傷害的行為。
網絡欺凌通常在那些容許個人登記身分並互傳訊息的通訊應用系統上發生。這可以是純粹互傳訊息的應用系統,例如電郵,亦可以是較複雜的類別,例如可供一羣人即時進行網上討論的討論區、聊天室、網誌、網上遊戲網絡或社交媒體平台。
網絡欺凌的最大特點,是以一般文字以外的不同形式,例如載有針對收件人的資訊的視聽資料來傳送明示或暗喻的訊息。網絡欺凌行為包括滋擾、抹黑、「起底」、誣陷、冒充別人、威脅、欺詐和排斥。
欺凌者與受害人不一定知道對方的真實身分。他們可能只是以討論區上的用戶名稱作識別。可以隱藏身分是令網絡欺凌越趨普及的原因之一。
在受害人身上發生的不快事情可以包括令受害人在社交平台上的名譽受損,並因而令受害人的其他社交活動受到妨礙。受害者或會經歷一些負面的心理和情緒反應(例如抑鬱、憤怒、厭煩或羞辱),甚至身體受到傷害。一些自殺個案相信就是受到這種欺凌而導致的。
根據《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任何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他的個人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例如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或對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身體、心理傷害或財產受損,便可構成「起底」罪行。